- 原文
- 譯文
韓語知識產權轉讓協議翻譯成中文
知識產權轉讓協議
(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設計權、著作權轉讓)
CJCGV株式會社(以下簡稱甲方)與CJ4DPLEX株式會社(以下簡稱乙方)針對甲方所有的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設計權、域名、著作權向乙方的轉讓事宜,簽訂如下協議(以下簡稱本協議)。
第一條(目的)
乙方為了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設計權、域名、著作權(以下簡稱權利),甲方按照以下協議條件向乙方轉讓相關權利。
第二條(轉讓的權利對象)
1、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權利如下:
(1)商標權(附件1。國內、海外商標列表)
(2)專利權(附件2。國內、海外專利設計列表)
(3)域名(附件3。域名)
(4)著作權(附件4。廣告素材以及Brand ldentity)
2、如需添加第二條第一項權利之外的權利項目時,則在相互協商的原則下以附件形式額外添加后,進行轉讓。
第三條(權利轉讓的代價以及轉讓程序費用)
1、作為權利受讓的代價,乙方按照乙方的付款條件向甲方支付總計1,360,974,303韓幣(附加稅另計),并在簽訂本協議后的3日內向甲方發行稅單。
2、權利轉讓程序所需的其他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。
第五條(履行合同時的甲方義務)
為了簽訂本協議后的10日內順利完成權利的轉移,甲方需全力支持并協助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。
第六條(履行合同時的乙方義務)
乙方在沒有得到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,不得變更、使用本協議中的相關權利。
第七條(損害賠償以及信用恢復措施義務)
本協議中的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或者違反上述各項條款的義務時,違反的當事方需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,并且需采取適當的信用恢復措施。
第十條(合同的解除)
若任何一個當事方違反本協議的重要條款,并在對方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提出改正其違反事實的要求后的30日以內依舊未能改正其違反事實時,沒有違反協議的當事方可以書面通知形式立即解除本協議。
第十一條(爭議解決)
與本協議相關的一切爭議,通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專屬協商管轄法院進行解決。
本協議一式兩份,由甲、乙雙方簽字蓋章后,各保管一份。
2011年12月28日
甲方:CJCGV株式會社 乙方:CJ4DPLEX株式會社
首爾市麻浦區上巖洞1606號 首爾市麻浦區中山洞164-1號
CJE&M中心 16樓
代表理事 金**(?。?nbsp; 代表理事 樸**(?。?/p>
相關閱讀